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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税收政策总结及分析

2015-12-08 立文。张 新三板小兵
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 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收入应优先用于补缴税款。
7.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适用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
 
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 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不可分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无论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征税对象 税率 持股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20% ≤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100% 20%
>1个月,≤1年 股息红利所得*50% 10%
>1年 股息红利所得*0 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9月7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2年11月16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4年06月30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资本公积的来源决定了其转增股本时是否对个人股东征税
 
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只有当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来源于股票发行溢价时才不需要纳税,其他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如果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改制前的资本溢价形成的,由于其不属于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故均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
相关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
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股票”是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票”这一概念,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溢价”不是一码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另,《公司法》中“股票”一次首次出现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涉及股东股权比例的,并未使用“股票”、或“股份”的概念,而是“出资”。
注:本文写作过程中,除了各项法律、政策条文外,还参考了如下文章,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增资是否需要纳税这一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在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实践中,还需要以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规定为准,对于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中国结算采取的做法与本文是一直的。
1.《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吗?》,段文涛,2015-12-4
2.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要缴个税,吴丽光,2014-08-08
3.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易奉菊、黄驰,2012-11-19
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非都免个税,樊剑英 郭红霞,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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