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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 律师该如何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

律师在职业生涯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困惑?比如,在跟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如何定位自己与其的关系,是老师与学生的关系,还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专业的独立者还是听话的服从者,是自主的执业者还是被动的服务者?尤其在律师的意见与思路跟当事人的意见与思路发生明显的冲突时,是坚持律师的专业意见还是要服从当事人的意志?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到底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比如,在追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何定位自己的职业价值与社会道德价值的冲突?尤其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这样的心灵抉择则更为沉重?律师该如何处理好与公检法司的职业关系,才能既专业又不失尊严?律师该如何面对媒体的监督与拷问,摆脱媒体的穷追猛打与负面影响,才能维护好职业的整体形象与美誉?律师到底该有何种的良知与职业定位?才能面对和解开这种职业困惑呢?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职业定位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明确律师的定位?

《律师法2008》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契约关系,双方地位平等。

 

但是,律师的委托性并不是要求律师完全听命于委托人,成为委托人的“仆人”,而是要成为律师执业的“主人”或“独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只有始终保持其独立性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律师不仅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独立于其委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意志约束。律师执业属个人劳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自主决定委托协议的相关内容,自主决定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方法和收费。因为,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需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律师一方面要切实树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懈奋斗的观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代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熟悉所代理法律事务的法律法规,对于疑难问题虚心向同行请教,勤于钻研,争取以较小的代价,正确的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要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尽本职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这是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面前所应当具有的担当与职业定位追求。

 

但是另一方面,律师面对当事人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不懂或者误解或者固执己见,当其要求不合法,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时,这就要求律师正确处理好作为裁判人的法官或者仲裁员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当当事人的意志超越合法权益范畴时,应当如何作为?如何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对于当事人不当或者过分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耐心的说服开导,使之放弃不当的请求。为当事人维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研读法条,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依据维权。也需要跟当事人沟通说明法律的含义、合法权益的范围与边界、权利与实现权利的区别、诉讼策略与诉讼思路等方面的内容,才能让当事人明白维权的方法与范围,依法维权,按照正当程序维权。因此,律师服务于当事人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服从当事人的意志又高于当事人的意志,就是因为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需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孜孜以求,对当事人的非法意志说不,对当事人的违法追求说No。

 

当事人和社会对律师职业定位的偏见?

但是社会上当事人对律师的职业定位却存在着很多偏见,比如,认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为人消灾,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财,就应该把当事人的事情搞定;比如,认为律师是请来的奴仆,叫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客户是上帝,客户是主人,一切都要以客户的要求为准。以上偏见只是看到了律师服务的一方面,而不是全部,只是说出了律师服务的片面特征,而不是律师应有的全貌。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律师行业接触太少、了解太少、理解太浅,因为很多当事人也许一辈子就遇到一件官司,就接触到了一位律师,由于这一个案子的特殊性、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就以这一次的感受和对结果的判断来评价对整个律师行业的感受是极其不科学、不客观的。尤其对一些结果不理想的案件,哪怕律师已经竭尽所能、全心全意的完成了自己的服务内容,履行了律师的全部职责,还是会得到很多当事人的抱怨甚至投诉。而实际上有些案件的结果不是律师所能决定的,毕竟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有些结果从法律上来讲可能注定是实现不了的,或者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但是依然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同,因为他们不理解律师服务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从而使得当事人对律师产生很多误解与偏见,这种误解与偏见经过以讹传讹就更加偏离原来的模样,使得社会上对律师的误解与偏见也会随之增多。

 

那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些误解与偏见呢?就需要我们律师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明确与当事人的关系,摆正相互的位置,才能互动配合,做好案件的服务过程,通过好的法律服务过程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因为没有好的过程不可能有好的结果,但是有好的过程不一定会有好的结果,我们作为律师只能做到前者而不能保证后者。因为我们律师不是预言家,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结果,只能预估法律上可能的结果,何况我国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司法实践与法律理论也有很大的分歧,案件的结果也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的,即使预测法律上的结果都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职业定位,正确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的劝导当事人放弃非法诉求,积极说明律师诉讼策略的考量与风险,积极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积极加强与当事人的配合与互动,才能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保障当事人更多的知情权,也才能获得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更多的理解与支持,也才能对案件的结果有更多的理性预期与判断,理性的接受案件的结果,理性的看待律师的服务与律师这个行业。

 

结合案例、经历进一步举例论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该如何做好职业定位。

在我执业过程中,也深切体会到律师摆正自己的职业定位,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甚是不易,不过也不是毫无章法,不是完全无能为力。记得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进过鉴定,我方当事人构成7级伤残,武昌区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上能够获得赔偿也就10万左右,但考虑到当事人有比较大的伤害,7级伤残已导致其终生不孕,当事人的诉讼期望也比较高,我们就确立了调解的思路,希望尽可能多的争取一下补偿,以便让当事人有更大的精神抚慰。但是既然是争取调解,自然需要双方愿意并且需要我方拿出诚意来,才能获得被告方的理解与尊重,所以我建议拿出比较中肯的调解方案比如17万以便调解更加顺利。但是当事人却认为调解方案数额过低,坚持高额的诉讼主张,还不肯让步,使得调解无功而返。最终的判决也应证了我的预判,可惜此时当事人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而在另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同样是洪湖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当事人还不构成伤残,我们使用同样的诉讼策略,成功达成7.5万的调解,只是因为当事人理解律师的苦心、配合律师的思路、尊重律师的意见所致。

 

还有一次的经历,让我对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有着深刻的理解与印象。记得那是我办理的第一个案子,也是第一次办理离婚案件,代理的是男方。考虑到感情纠葛、家庭矛盾不易激发,尤其为了今后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间的矛盾更不应该走向仇视与极端,因此,我首先采取的策略是争取通过协商谈判,争取和解协议离婚。在此过程中,劝服当事人放弃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比如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经过几轮讨价还价,女方也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也基本达成共识,就是对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协商。眼看谈判即将成功,协议离婚指日可待,可惜男方却突然提出我方让步过多,要诉讼离婚一步也不让,男方的父母也对我是一顿抱怨,还说“你是不是我方的律师,怎么尽为对方说话,是不是被对方收买了?”真是让人苦笑不得,说实话当时面对这样的质问确实很心寒,也很痛苦。毕竟自己尽心尽力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有让步也是对方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小失大,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痛苦无奈之际,我向我们律所的主任请教困惑,他的一句话同样让我印象深刻,“一个律师强不强大,不在能力有多强大,而在其内心有多强大”。因此,我才重新振作起来,向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与良苦用心,告诉他“我们经过艰苦的谈判努力好不容易获得协议离婚的机会和条件,虽有让步但是可以接受的合理让步,可以帮你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也有利于你以后探望孩子;但是一旦诉讼,这些努力就会付诸东流,而且诉讼的时间周期会长很多,风险也很大,最终的结果是否比这更好还不一定,而且还要预交比较高额的诉讼费。如果你觉得值得冒这个风险,我们就开始诉讼”。最终,当事人理解了我的良苦用心、接受继续谈判和协议离婚。

 

很多时候案件结果的好与坏,不在律师服务做的到不到位,而是律师的意见与思路有无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很多时候也决定了律师价值的发挥程度。律师的天职决定了律师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这一点,对这一点当事人要对律师有绝对的信任与支持,否则没有信任的合作注定会失败或者大打折扣的。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也应当给当事人专业的律师意见与思路,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性与价值性,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盲从。如果一个当事人希望律师对其唯我是从,那还不如不请律师,完全可以自己打官司嘛,完全都是自己的意见还请律师干嘛呢?相反,如果当事人对律师的意见言听计从,也许效果就会好很多。因为,律师律师,法律之师也,也许律师在其他方面不如你,但是在法律方面肯定比你要强要专业。

 

 

关于律师执业与社会道德价值冲突之间的职业定位
 

 

社会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误解与偏见?

“表面上看律师事业蓬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律师似乎己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实际上律师却常常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人们羡慕律师,又排斥律师;需要律师又防范律师;政府发展律师,又不信任律师;企业需要律师帮助,同时又怕律师帮倒忙;外国人说中国律师只是政府的摆设,而律师在政府中却无摆放的位置;法院开庭需要律师出庭,而律师出庭又得不到起码的重视;律师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地位低下,而许多法官、检察官却纷纷加入律师行列……这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使律师成了一种难以琢磨的‘怪物’,这种状况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现状的真实写照。”为什么会导致这种状况?值得深思!

 

之所以有以上误解与偏见,是因为对律师的价值追求与职业定位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应当是正义的化身,只能为好人辩护让好人不受冤枉,只能帮助受伤受害的贫苦大众伸张正义,而对社会上十恶不赦的大恶人、影响极坏的富二代,就应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不应该有律师为其辩护、为其服务、为其说好话,否则就是贪财好利、唯利是图。其实,是不知道即使是这样的大恶人也是人,也有最基本的人权,也需要律师的服务来保障这种基本的人权。无论什么人都有接受律师专业服务的权利,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和体现其权利的实现过程,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其实,对于律师是正义的化身的要求确实太高,连象征公平正义的法官都做不到这一点,何况是律师,正如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文昌所言:“律师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是收费后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虽然也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但这是律师服务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努力的方向,而不是现实的要求,因为律师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而不是直接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像法官、检察官那样站在社会正义的高度来看待案件和问题,因而不可能承担正义的化身之重。正是有以上的误解才导致社会上对律师有诸多的误解与偏见,尤其在律师的职业价值追求与社会公益、社会道德相冲突时,这种偏见会更加突出和严重。比如葯家鑫案,大家都认为药家鑫十恶不赦、死有余辜,还有什么好辩护的?律师还为这样的人说话?有价值有意义吗?其实,这样的偏见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很多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都需要一种制度保障来防患这种风险。比如,三年前,我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对律师颇有成见的薄熙来会成为犯罪嫌疑人,会需要律师为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两年前,我们怎么也不会设想刚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位置上卸任的周永康会成为刑事被告人,会需要律师为他依法进行辩护。因而,我们无法预知的很多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告人,而这些人在面对国家机器的指控时都需要国家法律制度设计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需要律师为他说话,需要律师替他举证。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为“坏人”说话,不是为他的“坏”而说话,而是为他作为“人”而辩护。

 

我们该如何面对和消除这些误解与偏见?

其实,这样的误解与偏见,也很正常,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缺乏深入的了解、理解而已,那我们该如何面对呢?我们作为专业人士,要保持理性的心态来面对社会的误解与偏见。就算很多人批评、抨击律师不该为坏人说话,我们也需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坚持法律的尊严与职业的使命,为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人权保障与专业法律服务。在律师的眼中,不应以人的好坏来衡量和决定服务的付出与质量,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视为一项肩负的使命,不凭个人喜好、不分当事人态度的好与坏、地位的高低,都要设身处地的去做法律的卫士。充分的代理可以使民众参与的司法判决得到相当高的认可,这一社会认可在司法领域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没有什么比公民委托自己的律师参与到国家机关主导的司法程序里进行监督更能传达法律精神了。因此,律师的职业操守与法律服务,不仅是在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也是在维护国家司法程序的广泛认可度与信任度。

 

 

律师职业与司法裁判人员交往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定位
 

 

律师与司法裁判人员应当是怎样的关系?

《律师法2008》为律师如何处理法官和检察官的关系,或者仲裁员的关系(这类职业人员可以统称为裁判人员)划出了警戒线。不得在不当场合会见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不得为谋取当事人的利益向裁判人员行贿或者指使当事人向裁判人员行贿。这就要求,律师为当事人维权必须是依法维权,而不是要求裁判人员的不当处理案件去维权。不向裁判人员请客行贿,但与裁判人员的沟通还是必不可少。当裁判人员的观点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时还是要据理力争,在开庭审理后,对于疑难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在办公场所与裁判人员充分沟通,以取得裁判人中的理解与认同。正确处理与裁判人员的另一个问题是面对观点明显倾向于对方当事人而且裁判人员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时候,这时就对律师的修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裁判人员进行据理力争时,还有一个技巧的问题,要以对方能够接受的方法去争辩,争辩而不争吵,其火候的把握尤为重要,必要时向裁判机关具有裁判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以求案件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公正的结果。

 

其实,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和裁判人员都是广义上的法律工作者,只不过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司法人员和裁判人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但其共同属性则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员。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首先,律师要从内心中尊重他们。他们在薪金少工作量大的压力下辛苦而忙碌地工作着,他们代表国家打击犯罪,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管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对律师的误解和不礼貌,我们都要表现出当代律师应有的风度和宽容。其次,保持工作上和人格上的独立。我们律师只能根据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执业技能,向司法裁决人员提出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律意见,建议司法裁决人员采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通过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达到目的。目前,有学者型、专业型和交际型的律师分类,前两种是主流的,是长久受到包括司法裁决人员在内的人们尊敬的律师,后者则只能是非主流的昙花一现的受人鄙视的律师。

 

因此,我们作为律师,在与司法工作人员和裁判人员交往过程中,要把握律师执业的操守与执业规范,既尊敬裁判人员又能理性的表达意见,既理解裁判人员的决定又适当的抗争,共建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法治氛围。因为,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决定着社会法治的水平,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决定着社会公平的水平。

 

律师执业过程中对司法裁判人员关系相处的感悟

其实,在我的执业过程中,我比较喜欢把司法裁判人员当成老师、当成朋友一样来进行交流、请教,坚持办理一件案子结识一个朋友的原则,就像知心朋友一样交流专业问题与观点,也像神交朋友一样探讨法律分歧与认识,与之有理有节的进行交往、沟通,既体现出对裁判人员的尊重与理解,也体现出律师的素养与价值。这种朋友关系不是拉帮结派的关系的,而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职业友谊,是用专业素养赢得裁判人员的尊重与理解。

 

因为,去年以来,明显感受到公检法司的政法风气确实清正了很多,办案风气也好转改良了很多,人情案、关系案、权钱案也确实少了很多,也许这就是习大大严厉反腐、严肃官纪的积极社会效果吧。其实这样也好,这样不敢腐、不想腐的社会司法环境,不想办错案、不敢办错案的公正司法氛围,才更加有利于律师提高专业素养、提升专业水平、强化服务标准、强调办案能力,而不是去学会迎合法官、检察官,搞关系、走后门。因为这样的俗套之路将越来越没有市场、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而未来法治中国建成之日,更需要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专业与服务。

 

 

律师与媒体人员交往中该具有怎样的职业定位?
 

 

媒体与律师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宣传和被宣传的关系。尽管每位律师都是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宣传员,但律师整体形象的宣传也离不开媒体。目前各种媒介的发达和影响力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如果处理不好与媒体的关系,媒体不能正面地报道,会进一步有损律师的社会形象。常言道:“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个别律师出现问题,影响整个律师界。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不是说不让报道“问题律师”,只是要少报道和客观报道而已。

 

其实,为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律师职业的整体职业道德,我们都需要很好的媒体交往能力,能够很好的与媒体互动与合作,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宣传,从而实现良性循环。也要积极的引导媒体客观、理性报道,才能让媒体看到一个完整的律师行业,才能让媒体展示出一个真实的律师世界,也许我们不能被所有人接受和认可,但是我们有理由有信心让绝大多数的人接受和认可。

 

在我们律所,律所的良好企业文化是比较重视和发展与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的,与很多纸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都有很好的互动合作,我们律师也积极的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的提供办案案例素材与他们分享,从而让媒体更多的了解我们律师在做什么、做了什么、为什么做?他们理解认可我们律师的所作所为后自然会做正面的报道,自然会帮我们律师行业做正面的宣转。媒体如何报道我们根本源于律师为社会做了什么以及哪些值得报道。我坚信只要我们律师实实在在地做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有益于人民的事情来,媒体就会主动正面报道!因此,为了我们律师职业的正确定位与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们有必要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多做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律师应该尽量多的帮助弱势群体主张正当权利,这有助社会的稳定,所做的是阳光下的事业。律师应该在更多公众的场合,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盼望在更多的角落有律师的身影、律师的声音。律师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是律师的职业要求,也是政府和百姓对律师的期望。

 

 

律师职业定位的价值和意义
 

 

为何需要做好律师的职业定位?

律师只有准确把握职业定位并处理好以上各种关系,才能依法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担当起社会的责任,在政治上才会得到认可,才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才有更大的法律空间和政治空间发展,才能更好的体现当代律师的执业价值和职业精神。

 

律师为当事人维权必须是依法维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研读法条,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依据。但是,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不可能也不应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找出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和方案,出具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

 

所以,律师应找准自己的职业定位,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智慧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律师职业定位对法治的影响?

在现代意义上,律师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对法治的追求和贡献上。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律师因国家和社会追求法治而产生、存在和发展。律师保护好了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意味着有效地保证了整个社会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有学者认为“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会有法治”;律师是在追求和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自己。没有对法治的追求、维护和实现,就不可能有现代律师职业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发展。律师与法治的密切联系体现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美国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指出“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法制工作者,是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日本律师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律师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牢记律师的政治性和政治使命,体现对构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贡献,始终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由此可见,律师的工作与法治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天然联系。实际上,从律师的来源来看,律师是平等、自由、法治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斗争方式和工具,没有民众平等、自由,没有法治,就没有律师。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是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

 

尤其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主题之后,法治从未被提上如此的高度,也从未受到如此的重视与推崇,我们对法治的需求与渴望也从未如此强烈的追求过,我们对法治的期望与依靠也从未如此强烈的期待过。因而法治一词注定成为2014年的全年热词与热议的主题,法治中国也就顺利成章的成为了中国梦的一部分。

 

因此,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律师的职业与法治可谓祸福相依,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使命中,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愿法治的理念如同推翻帝制让民主共和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样,让法治深入人心,深入中华文化的灵魂里,让法治之光早日普照中华大地,温暖这片饱经沧桑的热土。

 

律师到底应该有怎样的职业定位?

根据以上的论述,结合《律师法2008》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业定位似乎已经很明确了,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这一法定定位是否正确呢?是否就应该是我们律师职业的理想定位标准呢?《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否准确、科学,在认识上是存在分歧的。作为律师职业共同体重要组织部分的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对《律师法2008》给律师的职业定位,态度迥异。根据零点公司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所作的问卷统计,有81%的被调查公检法人员赞同《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定位,但只有33.7%的被调查律师赞同《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定位。

 

为什么同样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对法定的律师定位有如此大的分歧认识呢?尤其是我们律师自己反而对《律师法》的定位认同率这么低呢?这是因为我们法律职业的定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它不可能是固定的,从我们以前的历史也已经表现出来了,比如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到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再到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就实现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实,这每一种变化都符合时代的变迁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发挥了其历史使命与价值,都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相适应的。

 

经过数次的修法与完善,应该来说,现行《律师法2008》对律师的定位是逐步走向了更科学、更合理的地步,是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的,也对律师行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与保障的作用。

 

不过,未来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否还会发生变化呢?是否还有更科学、更准确的职业定位呢?这个我想肯定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发生变化的,我们不妨试着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可以借鉴参考一下国际和国外的法治经验,对这一问题做一下有益的思考。国际上对律师有几种不同的定位,就国外而言,国外有两种。国外一种定位是把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因为律师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委派,也不是社会权利的附庸,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所以把律师定位为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当然这种自由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为自由职业者”法国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律第7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职业”。这些国家将“自由职业者”的定性直接规定进律师法中,有维护律师独立地位的用心。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提到“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可见,“律师自由”是西方国家法律界的共识。西方国家中由于有深厚的律师传统和律师文化,因而其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的规定并不会使人误解。

 

国外另一种是把律师定位为为私权利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它不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只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区别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国家工作法律工作者)。同时,强调是为私权利服务的。

 

关于以上两种职业定位,第二种“社会法律工作者”基本属于我国96年《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已被我国2008年《律师法》所淘汰,应该来说不太适合我们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毕竟我国还有公职律师、法援律师,不仅为社会服务也为国家服务,应该不会再重新成为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倒是,第一种职业定位,把律师定义为“自由职业者”比较符合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西方法治社会主流的观点与共识,也是世界法治思潮的主流意识与趋势。在我国不断深入融入国际化,不断的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越来越容易接受这些主流法治观点与思想;在我国不断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也会越来越愿意接受和吸纳世界先进而成熟的法治理念与经验。

 

不过,坚持中国特色,也是我国的一大特点与法宝,坚持兼容并蓄、海纳百川,又不盲从、照搬的智慧,我国未来也许会适当放宽对律师的限制与管制,给予律师相对独立的自由,保障律师发挥法治作用与价值所需要的职业自由,但也会给予律师适当的约束与限制,以保障律师职业的政治素养与价值取向。也许,未来中国的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会更加紧密与和谐,共同打造互利共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享法治的荣光与尊严,共同肩负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也许,未来中国的律师职业会是与司法人员既独立又配合的半自由职业者。

 

如何做好职业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律师职业定位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就应该遵循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与精神,遵循律师职业的行业规律与执业追求,坚持人格独立,坚持行业自由,坚持良心底线,正确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定位,正确处理好与社会道德的关系定位,正确处理好与司法人员、媒体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定位,明确自己的位置,站好自己的岗位,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价值,就能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就能懂得取舍进退了,就能做到心安理得了。

 

 

结语
 

 

律师要明白成功的路上充满艰辛,要明白做律师能做什么,该做什么,做律师是为了什么?看清自身的所处的位置。要耐得住寂寞与孤独,要抓住机会但不是投机主义,成功不是以获取多少财富为标准,成功也不是谋取高位,成功在于做成可以存留到永远的,对普世人有益的事业。面对各样的困境,要有坚定的信心,相信环境会因你的改变而改变,正如圣经的话语,代下7-14:“这称为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自卑、祷告,寻求我的面,转离他们的恶行,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医治他们的地。”这话何尝不是对我们说的,律师要有颗谦卑受教的心,能把握好发展机遇,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明确自己的价值追求,成为德才兼备,能够影响社会各个阶层的优秀律师,为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做出贡献。因着每个律师的改变,就能实现社会公义如日光发出,社会公平如阳光普照的美好景象。我们对此充满期待,也信心满怀。